第333章 登莱之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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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眷名誉、生活为由把‘人证’给放了……
结果就是一天不到的时间里,登州官场就别说了,城中士绅都各种写信询问这件事儿。终究不是审判后处决,这些人一个个质疑死者身份、死亡原因是否公正令人心服,表现的很关心这件事儿。
实际上……一个个都在质疑的赵期昌的执法权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!
他赵炳然若表示赵期昌的执法权不靠谱,那今后赵期昌就别想在城中或其他地方用‘军法’杀人,里里外外的一层层束缚就会加到他身上。
可赵炳然该怎么说?
从感情上来说,城中作乱的那些人该杀,从法理上来说这种作乱的贼众府县衙门只有逮捕权,到底是不是死刑还需要省里的臬司来审核,然后上报都察院、刑部、大理寺这三司分别计议、复审,最后确定死刑名单给皇帝,由皇帝朱批勾名。
在这一重法理里,百姓作乱有罪该杀,也得由皇帝来杀,因为百姓是皇帝的子民,是皇帝的财产。
所以,在人力宝贵的时代里,或者承平已久的时代里,赵期昌这么大规模、密集的当众一次性处决百余人,不管合法不合法,御史弹劾你能弹得你没心思做事。
可问题站在赵期昌的角度来看,赵炳然不用想就知道赵期昌执行击杀权的借口,这个借口无比的正当,又令人恐惧:抗法、袭击军士、形同谋逆!
一些地方宗族强盛的地方常常纠集民众冲击衙门,这种乱民、刁民常干这种事儿,习以为常。这种百姓该不该杀是个问题,可绝对不能因为一句法不责众而姑息。
恶法也是法,法的威严不能动摇,所以对作乱百姓进行惩戒是必须的。
可是!大明的律法是援例法!
都说情理法情理法,这无非就是人情、道理、法律三重标准,这就是地方官判案的三条主要依据。
人情、道理属于浮动标准且不去管,就说大明律,很抱歉没有一条条的例子约束你说这该怎么做,又不该怎么做,大明律很简单,至今只有一百余条,看着很简单。
实际上呢?要学大明律就要学快二百年来的各种类型的案件,这些过去已经判下、成立的案件就是模版,今后判案的时候引用这些模版就行了。
援例法的优点就是执法成本低,灵活充满人情味(士绅代表民意,才有人权……)。
所以,一起事件从不同的立场去看,结论就不一样。
衙门里以本地人的人力资源为重,最不喜欢的就是军队或强盗在境内杀人,不论兵匪动手,影响的都是地方官、衙门的威望。
地方士绅看的更简单,他们本就不在寻常律法管治范围内,只有他们内斗时无法分出胜负时,才会借朝廷律法来做最终裁定。而赵期昌不论合法与否,反正过度杀人就是不对的,因为赵期昌能一念之间杀本地作乱的凶徒,那也能一念之间杀掉他们!
而赵期昌呢?军队杀人向来借口简单、霸道,反正也不需太复杂的理由,实在是用不上。作为维护统治的合法力量,任何袭击、对抗他们的人、组织那就是抗拒王法,说的严重那就是乱臣贼子,该杀!
援例法,就那么百多条律法能管多少东西?实际施行过程中,还不是由人人认可的公理、以及人情关系充当了左右判案结果?
说白了,这就是个人情社会,握着地方舆论权把持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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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眷名誉、生活为由把‘人证’给放了……
结果就是一天不到的时间里,登州官场就别说了,城中士绅都各种写信询问这件事儿。终究不是审判后处决,这些人一个个质疑死者身份、死亡原因是否公正令人心服,表现的很关心这件事儿。
实际上……一个个都在质疑的赵期昌的执法权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!
他赵炳然若表示赵期昌的执法权不靠谱,那今后赵期昌就别想在城中或其他地方用‘军法’杀人,里里外外的一层层束缚就会加到他身上。
可赵炳然该怎么说?
从感情上来说,城中作乱的那些人该杀,从法理上来说这种作乱的贼众府县衙门只有逮捕权,到底是不是死刑还需要省里的臬司来审核,然后上报都察院、刑部、大理寺这三司分别计议、复审,最后确定死刑名单给皇帝,由皇帝朱批勾名。
在这一重法理里,百姓作乱有罪该杀,也得由皇帝来杀,因为百姓是皇帝的子民,是皇帝的财产。
所以,在人力宝贵的时代里,或者承平已久的时代里,赵期昌这么大规模、密集的当众一次性处决百余人,不管合法不合法,御史弹劾你能弹得你没心思做事。
可问题站在赵期昌的角度来看,赵炳然不用想就知道赵期昌执行击杀权的借口,这个借口无比的正当,又令人恐惧:抗法、袭击军士、形同谋逆!
一些地方宗族强盛的地方常常纠集民众冲击衙门,这种乱民、刁民常干这种事儿,习以为常。这种百姓该不该杀是个问题,可绝对不能因为一句法不责众而姑息。
恶法也是法,法的威严不能动摇,所以对作乱百姓进行惩戒是必须的。
可是!大明的律法是援例法!
都说情理法情理法,这无非就是人情、道理、法律三重标准,这就是地方官判案的三条主要依据。
人情、道理属于浮动标准且不去管,就说大明律,很抱歉没有一条条的例子约束你说这该怎么做,又不该怎么做,大明律很简单,至今只有一百余条,看着很简单。
实际上呢?要学大明律就要学快二百年来的各种类型的案件,这些过去已经判下、成立的案件就是模版,今后判案的时候引用这些模版就行了。
援例法的优点就是执法成本低,灵活充满人情味(士绅代表民意,才有人权……)。
所以,一起事件从不同的立场去看,结论就不一样。
衙门里以本地人的人力资源为重,最不喜欢的就是军队或强盗在境内杀人,不论兵匪动手,影响的都是地方官、衙门的威望。
地方士绅看的更简单,他们本就不在寻常律法管治范围内,只有他们内斗时无法分出胜负时,才会借朝廷律法来做最终裁定。而赵期昌不论合法与否,反正过度杀人就是不对的,因为赵期昌能一念之间杀本地作乱的凶徒,那也能一念之间杀掉他们!
而赵期昌呢?军队杀人向来借口简单、霸道,反正也不需太复杂的理由,实在是用不上。作为维护统治的合法力量,任何袭击、对抗他们的人、组织那就是抗拒王法,说的严重那就是乱臣贼子,该杀!
援例法,就那么百多条律法能管多少东西?实际施行过程中,还不是由人人认可的公理、以及人情关系充当了左右判案结果?
说白了,这就是个人情社会,握着地方舆论权把持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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